組織章程

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808048次主管會議通過制訂

中華民國98091411屆第19次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1. 為確切實行衛生署病人安全相關目標及推動全院性品管計劃,特設置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2. 確保病人就醫安全及維持一定之醫療水準,本會負責監督所有與病人安全及品質相關之作業活動,建構以「病人安全為中心」的優質就醫環境。

第二章 任務

1. 依醫院年度發展目標,訂定每年度之醫療品質目標。

2. 辨理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成果發表。

3. 辨理相關之醫療品質、病人安全等教育訓練。

4. 推動病人安全目標並建立安全作業指引,落實稽核作業。

5. 建立流暢的異常事件通報系統,增進單位間之溝通與協調,即早發現問題,提高危機處理之應變能力,以建置完善的作業流程。

6. 審核對外參賽之活動內容(限醫策會、醫務管理學會、台灣醫療品質協會舉辦之品管競賽活動)

7. 督導與評核年度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計畫推展之成效。

第三章 組織

1. 設立主任委員1名,由總院院長擔任之。

2. 設立執行長2(醫療與護理各1),由主任委員指派任命之。

3. 設立執行秘書若干名,由主任委員指派任命之。

4. 本會之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總院院長任命之。成員需包含:各院區院長及醫療、護理、醫事、行政等相關主管及院外二至三名委員組成之,並視需要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相關人員參加。

第四章 執掌

1. 主任委員

1.1 依據醫院年度目標,訂定醫院年度品質改善重點。

1.2 定期/臨時召開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委員會。

1.3 督導會議決議之執行情形。

1.4 審查醫療品質活動之相關事宜。

1.5 提名本會之執行長,呈送總院院長任命之。

1.6審核本會之執行長、委員名單,呈送總院院長任命之。

1.7 適時修正本會之組織章程

2. 執行長

2.1 負責推動、協調委員會相關任務。

2.2 督導院內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活動的推動。

2.3 擔任品質、病安競賽活動之評審員。

2.4 培訓本院之醫療品質、病人安全之講師。

3. 執行秘書(含其他院區)

3.1 定期安排會議,整理會議議程、開會通知及書寫會議紀錄。

3.2 協助主任委員、執行長處理會務相關事宜。

3.3 執行主委、執行長交辨之品質與病安業務。

3.4 追蹤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

3.5 舉辦相關之教育訓練活動

3.6 各院區之執行秘書負責該院區委員會會議召集、記錄及蒐集相關議案等事宜,並出席總院本會會議

4. 委員

4.1 擬訂年度工作目標與計劃

4.2 執行與宣導委員會之會議決議事項。

4.3 對於會議上之議題提出建言或改善方案。

4.4 參與相關之教育訓練活動。

第五章 任期

1. 委員任期除另有規定外,均以一年一聘;配合人事調動,任期由每年8月至翌年7月底止,連聘得連任之。委員、執行長及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前述人員若於任期中遞補擔任者,其任期至該屆任期屆滿時止。

2. 委員因故無法履行職務,得自請辭職,或由委員會決議解職。因委員出缺致委員會人數少於三分之二人數以下或主任委員認有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遴選、經院長同意後遞補之。

第六章 開會

1.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

2. 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執行長擔任之,或事先指定一位委員代理,或於會議開始前由委員合推一位代理之。

3. 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因故不能出席者,需指派代表出席會議。會議決議事項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同意始可通過。

4. 委員如因身分、職務或業務關係,與會議討論議案有利益衝突之虞,應自行迴避、暫時退席或在場不得參與表決。

5. 會議內容應包含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狀況追蹤、品質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提案討論..等。

6. 會議開始應先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追蹤會議決議執行情形;會議結束前,執行秘書應覆誦當天會議所有決議,並經出席人員確認。

7. 每次會議結束後由執行秘書制作會議紀錄,會議紀錄原則上一週內呈送執行長及主任委員核閱後公告於網站。

第七條 實施及修正

本章程經本會及主管會議通過後,呈交董事會審核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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